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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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永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壹個及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永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供自己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甫於民國108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976號、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依被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四、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扣案之玻璃球1個及吸管1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86號被告陳永豊男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安南戶政事務所安南辦公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豊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5月1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998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8年度斗簡字第6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5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5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0月18日18時許,在位於臺南市佳里區某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19)日16時40分許,在臺南市學甲區中洲24號之4前為警攔查,當場查扣其所有玻璃球1個、吸管1支等物,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永豊經傳喚未到,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玻璃球1個、吸管1支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檢察官吳維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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