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06號原告 賴芃宇 被告李 昱達
李智鈞 景帝堯 上列被告 李昱達 、李智鈞、景帝堯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佳君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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