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原告正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辰光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 律師被告 丁淑章
何松洪 陳世煥 上3人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之記載漏未諭知,應補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丁淑章及何松洪各負擔五分之二,餘由被告陳世煥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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