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邱麗敏 相對人即債務人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阮博文 住臺北市○○區○○○路○段8相對人即債務人 阮博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拾貳萬陸仟零肆拾元柒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