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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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消債補字第238號聲請人 蕭家莉 即 蕭彩虹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程序前一日回溯五年間有無擔任「宇信不││動產仲介行」之負責人?若有,請提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