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丁壬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丁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丁壬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共3罪)、8月(共5罪)確定;另於102年間因偽造文書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度訴字第29
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共2罪)確定,上開12罪,繼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其於102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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