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惠汝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被告 劉嘉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4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