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方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81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