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4號上訴人遠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音樂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貳佰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