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35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0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三日止犯強盜等案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