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57號原告丙○○
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5日內補繳納新台幣參仟元之裁判費用與提出乙○○之出生證明,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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