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333號聲請人 陳美鴻
陳建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 陳清茂 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應受監護宣告人陳清茂之戶籍謄本、聲請指定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其戶籍謄本。㈡陳報可為鑑定之醫院及醫師姓名。
二、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