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72號
98年度訴字第39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