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8,986元,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