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璟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璟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璟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查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及編號6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6日│102年7月6日下│102年6月27日中││││午4時許│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毒│││字第19466號│字第19466號│偵字第289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實││1716號│1716號│2084號││審││││││├──┼────────┼────────┼────────┤││判決│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決││1716號│1196號│2084號││├──┼────────┼────────┼────────┤││判決│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⒈編號1至4之罪103年度執更字第4271號。│││⒉編號1至4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8日上│103年2月23日晚│103年2月23日晚│││午10時許│間7時許│間7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偵│││偵第2893號│偵字第917號│字第597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桃簡字第││實││2084號│609號│1831號││審││││││├──┼────────┼────────┼────────┤││判決│103年3月28日│103年8月13日│103年12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桃簡字第││決││2084號│609號│1831號││├──┼────────┼────────┼────────┤││判決│103年4月28日│103年9月10日│104年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⒈編號1至4之罪10│104年度執字第│104年度執字第│││3年度執更字第│595號│595號│││4271號。│││││⒉編號1至4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