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劉崇益劉鴻 苗圃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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