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雲昌國 代理人 辛佩羿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年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6年2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日常用品費、醫藥費、交通費、保險費、教育費、水費、電話費、瓦斯費、電話網路費、房貸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地址,並請提出相關資助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說明資助情形(如資助次數、每次資助金額等)為何。
三、聲請人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到院,如無債務人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八、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聲請人應說明係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之金額為何?領取之方式為何?該等款項花費流向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所主張每月支出之扶養費5,258元,是否係包含受扶養人雲○翔及雲○睿共二人,又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雲○翔及雲○睿之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受扶養人雲○翔、雲○睿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度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十、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前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履行困難情形、不可歸責事由,並提出相關協商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自陳名下有機車乙輛,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
十四、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