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166號抗告人 梁志賢 上列抗告人與大澤貿易有限公司周明輝黃琬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
8月14日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108年度事聲字第16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
0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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