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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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元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75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元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元智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