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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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34號聲請人 謝阿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敏芳┌─────────────────────────────────────────────┐│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2│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