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05號上訴人 古中泰 被上訴人 黃肇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5日送達上訴人(108年7月5日寄存送達於新莊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應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