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5,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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