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5,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