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26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被告 潘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2年3月27日即遷入雲林縣虎尾鎮,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洪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