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貳拾壹副、帳簿壹本、監視器螢幕貳台、監視鏡頭貳個、抽頭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八行及證據欄第㈡點之賭客「 林松德 」應更正為「 李松德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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