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