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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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温判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温判隆」。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