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澄清湖別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41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