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陳瑛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39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1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零玖元,其中新臺幣壹拾
肆萬柒仟陸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交易記錄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
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