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5號

113年度桃救字第2號

原告 許詩凰

被告 王豐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暨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15號、113年度桃救字第2號等事件均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事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按,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15號、113年度桃救字第2號事件均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王帆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