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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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5號
113年度桃救字第2號
原告 許詩凰
被告 王豐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暨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15號、113年度桃救字第2號等事件均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事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按,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15號、113年度桃救字第2號事件均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