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3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360號

原告 張儷葳

訴訟代理人 趙英助

被告王○宇年籍詳卷

兼上一

法定代理人王○翔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91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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