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5號

原告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原裕鑫財富管理)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被告 陳郁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郁慈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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