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81號
原告 林軒瑋
被告 葉秀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34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03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53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