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1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81號

原告 林軒瑋

被告 葉秀湲

林偉豐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34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03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53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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