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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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1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7192號)緣相對人劉怡君於民國87年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2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9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433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司促 字第 7192 號其他文書(101.03.30)【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 北小 字第 1002 號裁定(101.05.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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