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冠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玖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捌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