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407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朱長顧
本件因被告朱長顧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2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應聲請被告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政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407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朱長顧
本件因被告朱長顧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2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應聲請被告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