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4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嘉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捌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1487號)
(一)、債務人謝嘉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5月5日止累計12,165元正未給付,其中8,883元為消費款;1,567元為循環利息;1,7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嘉城於95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
,約定自95年3月31日起至110年9月1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3日止累計98,231元正未給付,其中93,055元為本金;5,042元為利息;13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謝嘉城於92年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92年5月19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1日止累計46,755元正未給付,其中44,847元為本金;516元為利息;1,
3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