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專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簡秀如 律師 樓穎智 專利師被上訴人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立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
楊智全 律師 呂書賢 律師 歐奉璋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240169號「影音信號傳接處理處理」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而上訴人曾於民國99年1月25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經核被上訴人之上開抗辯,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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