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簡調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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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調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調字第107號聲請人 楊秀麗 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宗龍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游宗龍所有座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如聲請狀附圖所示斜線部分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且相對人應容忍聲請人及經聲請人同意使用之人在上開土地通行,並應容許聲請人於上開土地通行範圍內鋪設道路以供通行,相對人並不得設置障礙物及妨害聲請人通行之行為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又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31日、102年8月21日、102年9月25日調解庭均未到庭,且聲請人亦具狀表示調解期日均未見相對人到庭參與調解,本件顯無調解之必要,請求進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102年9月25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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