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調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調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調字第59號聲請人 葉惠媛 住花蓮縣花蓮市○○○路○○○號聲請人 葉惠敏 住花蓮縣花蓮市○○街○○○號前列二人之共同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住花蓮縣花蓮市○○路○○○號2樓前列二人之共同代理人 林威良 律師住花蓮縣花蓮市○○路○○○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奕成葉奕甯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請求事項為「相對人葉奕成、葉奕甯應各將座落花蓮市○○段○○○○號土地及其同段105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花蓮市○○街○○○號)等不動產,權利範圍各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葉惠媛;相對人葉奕成、葉奕甯應各將座落花蓮市○○段○○○○號土地及其同段105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花蓮市○○街○○○號)等不動產,權利範圍各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葉惠敏」等語,惟相對人葉奕甯電聯本股承辦書記官表示:「本件調解庭無法到庭,以後如果有調解庭,也無法到庭」等語,有民國(下同)102年9月24日電話紀錄一紙附卷可參,又本件聲請人於102年9月26日已具狀表示:「本件定於102年8月14日及102年9月25日進行調解,惟因相對人皆不到庭調解,顯無調解成立之望,請將本件逕行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102年9月26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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