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告 陳惠瓊 上原告與被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裁判費4,3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