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3號原告 李金葉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蘇國欽 律師 王嘉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劉○○、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起訴程式尚未完備。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同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為劉○○、劉○○、黃○○,其訴訟要件有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開土地所有人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被告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原告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前揭諸事項,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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