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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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8號原告 陳俊瑋 被告 梁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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