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邱德修係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3號裁定,聲請再審,有其提出之聲請再審狀暨所附之上開裁定影本在卷為憑,是以聲請人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再審,而非向本院為之,從而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補正,自無必要通知聲請人到場或聽取意見,並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