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附民原告 吳振益 附民被告 王為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53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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