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李高慧 被告 楊燕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9年度簡字第24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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