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713號聲請人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智勝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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