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印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交付印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公司請求被告返還「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在客觀上所受利益價額為何(即該枚印鑑章對原告公司之利益或價值為何)?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