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心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須可看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