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反訴原告 安城化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塗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
李雪吟
輔 佐 人 羅玉文
反訴被告 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輔 佐 人 李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
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因金額低於10萬元,原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與反訴被告之本訴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無法適用同
一訴訟程序,顯不適當。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
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