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 告 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設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輔 佐 人 李美燕 住高雄市○○區○○○路○○○號13樓
被 告 安城化工廠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張金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
李雪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2樓
輔 佐 人 羅玉文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