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   告 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設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輔 佐 人  李美燕   住高雄市○○區○○○路○○○號13樓
被   告 安城化工廠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張金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
       李雪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2樓
輔 佐 人  羅玉文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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